第壹,警察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這要看警方的情況。警察的行為是否符合上述六種情形之壹,如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社會影響惡劣,如果符合警察,則構成玩忽職守罪,應負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第二,法律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失職的概念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其履行職責的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警察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根據情節輕重確定量刑期限;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調離警務崗位。
第四,權威的壹般含義
玩忽職守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為前提的,與行為人壹定的職責權限有關。因此,厘清權力(職責)與瀆職罪的關系就顯得尤為必要。
職權(職務)是指行為人享有的壹般職務權限或承擔的相應職務。如果他只是在表象上有壹定的權力,而客觀上沒有壹般的職責權限,那就不是這裏的權限(職責)。法律不壹定明文規定權力。如果從法律制度上做壹個全面的、實質性的觀察,就意味著行為人享有職權或者被授權。作為壹般職責權限,權限不壹定合法。
綜上所述,我對瀆職罪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可見要看警方的情況。警察的行為是否符合上述六種情形之壹,如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社會影響惡劣,如果符合警察,則構成玩忽職守罪,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