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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的六個方面

法律分析:

不合法。根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居民區白天不得超過5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45分貝,社會生活噪聲的主體是公安機關。重點整治公共衛生、公共場所秩序、交通運輸、社區生活、旅遊、網絡電信等六個領域的不文明行為。新京報從即日起推出“向不文明說不”系列報道,聚焦我們身邊的不文明行為。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條例提出重點整治“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等不文明行為。記者近日走訪發現,在小區周邊的公共場所或公園,大聲擾民的現象依然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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