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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可以轉讓嗎?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轉讓。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或司法解釋層面沒有直接規定,但不少地方法院仍根據需要和可能對項目優先權的轉讓作出明確規定。詳情如下: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法發(2011)37號)第15條規定:“承包人依法轉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債權,債權受讓人主張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可以支持。承包人在轉讓工程款債權前與發包人約定排除優先受償權的,該約定對承包人以外的實際施工人不具有約束力。”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2008)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轉讓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指南》第(九)項規定:“該規定的法理依據也是確保作為從權利的債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制度。”

3.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條規定:“因建設工程具有優先受償的性質,第三人基於受讓人的債權當然取得優先受償權”。

4.最近浙江省高院也做出了肯定的規定。

然而,大多數地方法院在這個問題上選擇沈默,甚至做出相反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指導意見》第31條規定:“承包人將其對發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相應轉讓”。期待最高法院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項目優先權轉讓的實踐。最高法院(2007)民壹終字民事判決書。10對項目優先權的轉讓效力作出了肯定的結論,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壹定的指導意義。但在實踐中,項目優先權的轉讓是以債權的轉讓為前提的。由於工程優先權能否轉讓及其轉讓效力存在較大爭議,且工程價款數額普遍巨大,實際建築商很少敢冒這麽大的風險,通過轉讓工程價款和工程優先權實現工程價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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