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債不受法律保護。雖然沒有銷毀,但不能強迫債務人要求不償還。但是,下列特殊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根據《民法》第五百壹十壹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未主張債權的,不能計算訴訟時效。
因債權人主張債權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後,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再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再次履行義務的,可以認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不受中斷次數的限制。
但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適用最長時效期間,即自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第壹百九十壹條未成年人請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