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壹般由債務人承擔。因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成為履行主體而非履行主體,並不意味著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法律依據:《民法》
第五百八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何理解第三方的履約和債務承諾?
第三方代為履行主要有兩種法律後果。首先,債權人應當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第二,因為第三人只是代表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不是當事人。因此,當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規定中的“當事人”是指訂立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即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將其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稱為債務承諾。
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兩種情況。前者叫免除債務承諾,後者叫債務加盟。承擔債務有三種方式:
壹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第三方與債權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
第三,雖然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承擔債務的協議沒有明確規定債務的加入問題,但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第三人自願加入債務關系,成為與原債務人並存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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