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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誰規定的?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家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國家鼓勵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水平。

法規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建築、公路、水運、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工倉庫、煙花爆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建設項目和場所,礦區、旅遊景區或者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易發區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投入使用,以及雷擊風險高、沒有防雷標準和規範需要專項論證的大型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航道、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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