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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學校安全事故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校長對學校的安全事故負有責任。1.對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學校實行通報批評制度。2.對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學校財產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的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和處罰。3.對應當履行我校安全管理職責的安全責任部門和事故直接責任人,追究安全事故責任。4.對造成輕傷3人以上5人以下,或食物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負責人給予扣除當月獎金%的經濟處罰,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在課間活動中,學生因追逐打鬧、摔倒磕碰、磕碰撕扯等造成的傷害,要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果傷勢嚴重,及時將學生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同時通知監護人在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及時調查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事後老師主動給學生補課,處理傷害事故賠償事宜。2.學生在上下學途中受到傷害時,學校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並及時報警。1.學生傷害事件(事故)。學生傷害事件壹般是指學生在校受教育期間乘坐交通工具而遭受人身傷害的事故,包括校內外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2.教師事件。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各類事件。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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