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次引入“離婚冷靜期”制度: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2.明確夫妻同負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1.刪除了“公正優先於效率”的規定。事物總是在變化的,人民擁有的財產的種類和形式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如果只是機械地將公證書優先,當公證書與最後遺囑發生沖突時,就有可能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刪除了“公平遺囑優先於效率”的規定,保留了“有多個遺囑的,內容沖突時以最後壹個遺囑為準”的規定。3.擴大繼承人範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說,侄子侄女可以去代位繼承。對於無人繼承、無人贈與的遺產,各國繼承法通常采取國有化原則。擴大繼承人範圍,體現遺產是個人財產,不容易收歸國有。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 * *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後代。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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