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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強制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壹力量,這種說法正確嗎?

這句話不對。國家強制力只能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主要力量和最後手段。司法考試大綱解釋:“國家強制力不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壹力量。法律意識、道德觀念和紀律觀念在保證法律實施中也起著重要作用。

國家強制不是確保法律實施的唯壹力量。法律意識、道德觀念和紀律觀念在保證法律實施中也起著重要作用。

法律的執行主要分為兩部分:民事和刑事。刑事案件壹般以國家強制力為主要保障力量,當然也會輔以思想教育等手段。

擴展數據

關於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十九章壹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二十壹。執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和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財產無主的,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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