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征收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公告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用途、被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的時限。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4.所有征地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地預公告,並開展被征用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地預公告應當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
第三十壹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範圍、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