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有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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