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2、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3.煤礦企業應當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凡在24小時內連續觀測降雨量超過50毫米的,立即全部停止生產,疏散群眾,實施緊急避險;
5、煤礦應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系,建立災害天氣預警和防範機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信息,並主動采取防範措施。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要求;
2.《煤礦安全規程》:明確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職責和條件、煤礦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3.《礦山安全法》:專門針對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了法律要求和監管措施;
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監察方式和處罰措施;
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規定:針對煤與瓦斯突出的特殊危險性,提出防治措施。
綜上所述,為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煤礦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為員工繳納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此外,當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要立即停產,疏散群眾,實施緊急避險。同時,煤礦企業也要主動聯系相關部門,建立災害天氣預警防範機制,及時采取防範措施,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