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對加班時間有哪些規定?
1.關於加班的規定: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
二、加班費怎麽算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3.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5.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6.雖然加班是有報酬的,但是公司支付的加班費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無限延長。在勞動關系上,公司還是應該把員工的健康放在1的位置上。如果長期安排加班,員工猝死,公司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