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民事責任如下:
(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壹、如何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的情形
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罪的構成要件
(壹)犯罪的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這種“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不作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獲得勞動報酬的社會有害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應被視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拒絕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自然應當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的欠款,無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不支付的借口,應認定為故意。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力支付的假象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指使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力支付的虛假形象;或者非法克扣工資、罰款。
(3)犯罪客體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害了正常的勞動雇傭關系,違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二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能夠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不支付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也就是說,企業的銀行存款足以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並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取得勞動報酬。實行月薪制的,超過20天不發工資的,構成“不發”。
2.金額大。法律沒有規定成分的絕對值範圍。應當參照職務侵占罪的標準,即逃避或者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繳納仍不繳納的。
第三,拖欠農民工工資,老板會受到什麽處罰?
其實壹般情況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是不會判刑的。這是勞動爭議,最多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
但是,有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數額較大的,如果被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就觸犯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時候就要根據犯罪的情節來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