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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所有法律和任何事情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

基本分析

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嚴格。壹方面使憲法的內容具有更廣泛的民意基礎,另壹方面可以保證憲法的長治久安,使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健康發展。

個人推薦

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基礎,其他法律應當依據憲法制定,不得違反憲法原則,否則無效。憲法規定的內容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是全局性的。不像其他法律只關註國民生活的某壹方面,但憲法可以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

根據憲法,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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