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科書,有條件的,應當用少數民族文字授課;小學或中學高年級開設漢語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要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中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使用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主要招收少數民族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掃除文盲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的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也可以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三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應當填寫全國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同時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或者選擇壹種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