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第壹條規範中介服務行為: (壹)規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機構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並存檔備查。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核實房屋信息的內容。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2)加強住房信息盡職調查。中介機構對外發布房屋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委托人同意後到房產部門進行房屋信息核實,並編制房屋情況說明。房屋狀況說明書應註明核實房屋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編號、坐落、面積、產權狀況、掛牌價、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內容。、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重要事項。(3)加強住房信息發布管理。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壹房源信息應當壹致。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在網站等渠道發布實名房源信息。未經產權人書面授權,中介機構不得發布房屋信息,不得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應當自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下架;對於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下架房源信息。(四)規範中介服務價格行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由當事人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所有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所有服務應當單獨定價。代委托人提供產權過戶、貸款等服務,應當由委托人自願選擇,並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中介機構不得實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價格違法行為。(五)規範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理服務的,應當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並提供貸款條件、最低首付比例、利率等當地房地產信貸政策供委托人參考。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客戶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提供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非法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傭金。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六)規範中介機構涉稅服務。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協助房地產交易當事人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如實告知稅收法規和優惠政策,協助交易當事人依法誠信納稅。稅務機關在協助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申報稅務事項時,應當為取得專業資格並有良好誠信記錄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員工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卡。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誘導、指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交易價格;不得幫助或指使交易雙方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不要轉售稅務預訂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