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制性基礎設施建設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19980720)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基礎設施產權歸屬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所有。”小區配電設施的權屬已經明確,歸業主所有。
第三,行政管理的需要
既然小區的配電設施都是業主的,為什麽房地產企業可以免費交給電力企業?主要是從管理的角度。
建設部轉發的通知(19980529 JJ[1998]123號):新建住宅區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如果投資攤入建築成本,室外配電設施產權歸居民所有。為保障居民供電安全,應當將產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經營管理。投資未攤入建築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歸新建房屋單位,由新建房屋部門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工程竣工後,無償移交供電企業管理維護,移交後的專項和維護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
《關於印發〈物業驗收辦法〉的通知》(建府[2010]165號)明確,建設單位依法移交相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驗收的內容。
《關於進壹步規範住宅小區和商住樓通信管線及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信部發[2007]24號)也明確,通信設施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移交。
目前地方政府要求新建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對口管理單位。
第三,稅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322號),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資產作為國家資本金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電力公司接受房地產電力設施作為其資產的,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從營利性、產權歸屬、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等方面判斷是否屬於公共設施,從而做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物權法》規定,住宅電力設施歸業主所有,為業主服務。應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對待,費用由實用面積承擔,與國家電力公司[1998]185號文《關於新建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和管理的意見》相呼應。房企將電力設施無償移交給電力企業,是為了讓公共產品更好地運行,不侵犯業主利益,是壹種行政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