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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臺了哪些法律規定來規範我國股份制企業的發展

在我國,股份公司的法律規定是:公司股份的具體形式是股份,股份的轉讓通過股份轉讓完成,以股份等形式出現。股份轉讓地點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是不同的。記名股票的轉讓,應當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對於無記名股份轉讓,股東將股份交付給受讓方後,具有法律效力,對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有特別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自上市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權形式的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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