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記名股份轉讓,股東將股份交付給受讓方後,具有法律效力,對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有特別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自上市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權形式的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