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在小區內設立公司等經營場所,但前提是在合法的條件下,即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在居民區設立公司等商業活動有時會破壞居住環境,擾亂居民區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住房配套資源短缺。住宅樓超負荷運行,還會大大降低住宅硬件配套設施的使用壽命,對樓內其他住戶造成壹定的經濟損失;復雜的人流也會帶來壹定的安全隱患。受影響的業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壹是向物業管理公司舉報,物業管理公司會進行協調、溝通和制止。如果物業解決不了,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處理業主擅自占用公共部分的行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因此,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