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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用成本法和權益法?

權益法和成本法的適用範圍:權益法的應用是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通常占股份的20% ~ 50%。成本法適用於能行使控制權的企業或子公司,即占股50%以上。

首先,成本法和權益法都會在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匯總中發揮作用,區別在於其適用範圍不同。當企業面對不同的情況時,采用的方法也會相應改變。例如,這種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沒有控制,對其沒有控制,沒有重大影響。且該企業占本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不足20%的,投資於其他單位;或者雖然持有20%以上的投票權,但沒有重大影響。這些情況都適合采用成本法核算。

壹般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保持不變,但也有例外,如追加投資、將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等。被投資單位確定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可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分配。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上述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這些超額利潤將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收回,以抵消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時,應當按照成本法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當投資後累計應收股利大於投資後累計凈利潤時,兩者的差額為累計投資成本減少額,本期應減少或恢復的投資成本需要在前期累計投資成本減少額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但如果投資後累計應收股利小於或等於投資後累計凈利潤,且存在前期未收回的投資成本,則應先收回全部數據,再確認投資收益。

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壹定比例(被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權益資本中所占份額)計價的方法。采用權益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時,由於權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影響,除增加或減少賬面價值外,還應變更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比如被投資企業的盈虧。投資企業在使用這種方法時,應按照投資權益的比例將被投資企業的年度凈損益列為自己的投資損益,並以投資的增加或減少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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