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毆打他人未造成輕傷,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或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主體只考慮了刑事處罰,沒有考慮民事侵權和行政處罰。首先,在刑法上,把人打成輕傷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起點,涉嫌故意傷害罪。現在因為還沒到輕傷的程度,不能從故意傷害的角度處罰打人者。當然,如果受害人還想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可以考慮打人者是否涉嫌尋釁滋事。畢竟這是刑事處罰的最底層原因。對於壹個惡劣的事件,如果不構成其他具體罪名,很可能被定為尋釁滋事罪。這壹點被打的人可以考慮。如果尋釁滋事罪名不成立,被打的人只能從民事侵權和行政的角度追究打人者的責任。其實這也是壹種責任,而不是白白背上所說的打人,只是這種處罰的力度相對於刑事案件來說是非常輕微的。另壹方面,行政拘留在行政處罰中也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打架鬥毆都會被行政拘留。實踐中,受害人壹般需要輕傷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才可以運用《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打人者在接受行政處罰和拘留的同時,並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還需要對被打者的醫療費、誤工費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對於被打的人來說不是白打。正如那句話所說,違法必究。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有相應的責任,只是責任有輕有重。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