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庭成員的定義:
(壹)配偶、子女(包括已遷出本市的子女)和父母;
(二)具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關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市、區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的構成: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所有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壹)工資及相關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三)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壹次性安置費;
(四)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5)退休金;
(六)儲蓄存款及其利息、有價證券、股息和保險金所得;
(七)特許權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出售家庭財產所得;
(9)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
(十)自營收入;
(十壹)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家庭收入。
(12)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格計算。
三、家庭成員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壹次性獎勵、慰問金和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補助、傷殘保健和醫療保健待遇;
(3)殘疾人津貼;
(四)義務兵復員安置費;
(五)職工因工傷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金;
(七)在校學生的助學金和獎學金;
(八)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臨時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資金;
(九)參與公益性崗位收入的三分之壹;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