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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區別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兩種所有制。前者指的是家庭所有,在我國表現為全民所有(也就是說生產資料屬於全民所有,但通過國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表現為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

後者意味著生產資料是私有的。比如中國的拆遷可以隨意,因為土地屬於國家,國家說了算;不在西部,因為土地是私有的。

1956改造前,土地是小農主導的私有制。也就是說,土地被分割成塊,歸農民所有,這是解放戰爭時期土改完成的;經過56年的改造,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屬於公有制。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農民種什麽,種多少,都是集體說了算。

現在從本質上來說,土地還是公有制。只是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即國家將土地出租給農民使用,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浙江1956,但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後才在全國重新推行。

此外,現在北京正在進行新農村公社的試驗。也就是說,土地的性質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承包到戶,但是農民可以繼續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交給壹個集體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的比例領取報酬,以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

實質上,1956之後,中國的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的壹切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本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廢溝、水面、綠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和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外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轉移、損毀、私分、哄搶或者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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