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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加大了對地下水超采等地區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法律分析

國家在替代供水、公共供水管網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加大了對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城鄉生活供水、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維護良好生態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提高,導致部分地區出現地下水超采和汙染問題。為了加強對地下水的管理,該條例規定了調查和規劃、養護和保護、控制過度開采、防治汙染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控制、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和系統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工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止汙染等措施,保持合理的地下水位,保護地下水質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調查和監測工作。

第六條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管理,節約和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汙染。

第七條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破壞地下水的行為。

對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先進的地下水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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