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屆畢業生分兩種,壹種是當年畢業的應屆畢業生,壹種是處於擇業期的應屆畢業生。當年畢業的應屆畢業生:這類應屆畢業生是“真正的”應屆畢業生。具體來說,2020年畢業的考生參加了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或2020年省級公務員考試,2020年畢業的考生是“真正的”應屆畢業生。在公務員招錄表中,很多職位只針對當年應屆畢業生。比如2019國家公務員考試,很多職位在報考要求中明確表示只針對2019應屆畢業生。就業期間應屆畢業生:指畢業後兩年內未落實工作的畢業生。也就是說,如果參加2020年國考,未就業的2018屆畢業生和2019屆畢業生可以作為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二、簽三方協議,還是應屆畢業生?當年畢業的應屆畢業生,即使參加了工作,簽了勞動合同,交了保險,仍然屬於應屆畢業生的身份。擇業期的應屆畢業生,如果畢業時簽訂了三方協議,但沒有落實工作,仍然具有應屆畢業生身份。如果簽了勞動合同,或者交了保險,就意味著考生已經參加工作,失去了應屆畢業生的身份。考公務員的話,只能以社工的身份報考公務員。
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條例》
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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