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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保護體系的背景是什麽?

“自然人權”論:17、18世紀,歐美啟蒙思想家以自然法或自然權利論為中心,提出或提倡“人權”和“這壹偉大術語”。在此期間,美國的《獨立宣言》(被馬克思稱為“第壹份人權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產生了不朽的基於自然法理論的人權文件。從此,人權逐漸成為國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則,人權保障也逐漸成為國內法的重要內容。國際人權法的萌芽:出現於19世紀至20世紀初,表現為禁止奴隸貿易(1815的維也納議定書)和保護戰爭受害者(1864的日內瓦公約)。《聯合國憲章》:《憲章》(包括聯合國)的序言和案文中有七處明確提到或規定了人權。前言:“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不堪言狀之戰禍,應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男女與大小各國權利平等之信念”。目的:每壹項都與人權的國際保護有關,而“尊重人民的平等權利和自決”的原則已經包含了集體人權的思想。原則:會員國主權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都與人權的國際保護有關。《憲章》關於人權的規定是戰後國際社會人權活動的基本法律基礎,也是國際人權文書的出發點。《國際人權憲章》和其他國際人權文書大多體現了《憲章》的這壹作用。《聯合國憲章》作為壹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章程,無法對人權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只是壹些壹般性的規定,會員國也承擔壹般性的義務。正是這種“壹般”規定或“壹般”義務,使得《憲章》的這些規定發揮了具體規定所不能發揮的作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 12,是戰後第壹部專門討論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是人權保護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標誌著人權問題全面進入國際法領域,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註的問題。在《宣言》的基礎上,增加了實施程序和措施,以確保實現《宣言》中承認的權利和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大會於1966年2月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中確定的人權基本原則不僅得到了具體化和編纂,而且在許多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這兩項公約的生效標誌著國際人權法的形成,在國際人權法發展史上具有特殊意義。《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被稱為國際人權法案。國際人權法體系:除《國際人權法案》外,聯合國還主持制定了壹系列關於人權國際保護的專門條約,通過了大量關於人權國際保護的決議和宣言,形成了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以《國際人權法案》為核心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國際人權法是與人權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壹般法律原則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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