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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綜藝抄襲不會被處罰嗎?

壹般情況下,是不會處罰的。

1.首先,抄襲是民事侵權行為。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民事侵權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國家機關無權主動介入。如果國家機關忽視了這個原則,那麽最低限度會浪費很多資源(畢竟這麽多作品要和更多國外的作品壹壹對比,工作量會非常誇張才能讓這部作品嚴謹)。在最大程度上,它將導致整個民法體系。但如果被侵權方想要在國際上維權,就會涉及到壹系列非常復雜的問題,比如管轄權、法律法規差異、跨境取證等。,而且它的成本很高。壹般很少有人這麽做。

2.其次,國內網民和輿論定義的“抄襲”和國際上現行主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定義的“抄襲”不是壹個概念。很多網友認為“抄襲”其實不算抄襲,甚至受到主流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保護。在社交媒體上,“抄襲”的概念已經被泛化。舉個簡單的例子,《更好的日子》被很多網友指責抄襲,理由是“原創作品被合並”,但大多數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都有壹個原則,即“法律只保護創意的具體形式,不保護創意本身”,“合並詞幹”很大程度上整合了這種創意而非表達本身,不算侵權。再比如,青的火圈特效被很多人認為是抄襲漫威漫畫的奇異博士,但即使提起訴訟,青也不可能被認定為侵權,因為火圈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普遍,這個形象並不具有著作權歸屬。沒有奇異博士,其他人無法使用它。

不難解釋為什麽會做出這樣的判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初衷是鼓勵創造,而不是保護某壹個或某些特定主體的片面權益。要知道,提出壹個前無古人的新思想是非常困難的,文藝事業的發展往往取決於在前人工作和思想基礎上的改進和再創造。如果法律要保護創意本身,那肯定會導致所有創作者處處受限,因為即使是壹些無關緊要的情節,也可能是“別人的新創意”,最後的結果就是規避風險,沒人會去搞創作。最終整個文藝市場趨於低迷,其實是兩敗俱傷的結果。法律要反對的抄襲是沒有任何原創元素的機械復制的整體抄襲,而不是簡單的“雷同”,對其判斷的界限和條件其實是非常嚴格的。所以很多網友都決定“抄襲案”。壹方面,他們不會告訴國家他們無權控制它。另壹方面,國家真要管別人,他們也不違規,管不了,更別說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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