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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法》幾經修改。

目前為止兩次。65438+1990年6月28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訂。

根據2020年10《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十三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最新修訂是根據2020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7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自2026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1990年6月28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根據2020年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進行了第壹次修改。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旗尊嚴,規範國旗使用,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主席團頒布的《關於國旗法的說明》制作的。

第三條國旗通用標準為《國旗制作說明》所列的五項標準。特殊情況下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壹般尺度的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國旗和旗桿的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天安門廣場和新華門;

(二)中國* * *黨中央、NPC常委、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國* * *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⑶外交部;

(四)機場、港口、車站等邊境口岸和出入境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壹)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生產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

(九)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和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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