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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非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等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的方式給予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1,醫療費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單據為準;沒有轉院證明或者醫務處等部門批準,可以不經批準另找醫院治療,可以無償購買藥品或者治療與損傷無關的疾病。2.需要送醫院搶救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受害人的必要交通、住宿費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責令侵權人承擔。3、被害人後期工作的日期,應根據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並參照實際損傷、恢復狀況等進行鑒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或者實際收入計算。4、受害人是承包人或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原則上應以當地同行業、同勞動力的個人平均收入為準。如果受害人承包的種植、養殖具有很強的季節性,不及時經營會造成較大損失的,除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外,還應當責令侵權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5、經專門護理的醫院批準,誤工費可按實際損失收入計算。固定獎金壹般可以按補償金額計算。如果本人沒有工資收入,賠償標準應該以壹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6、侵害他人身體殘疾的,責令賠償生活補助費,壹般不應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7.受害人因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賠償受害人損失外,還應當責令侵權人酌情支付受害人所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8.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實際上有扶養義務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近親屬要求支付部分生活費的,責令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9.因傷致殘的生活補助費、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撫恤金、被扶養人生前的生活補助費,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侵權人的實際經濟能力酌情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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