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這裏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挖掘。客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裏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朝前後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過程中,古代人類創造並留下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築,顯示其文化發展水平。古墓葬是指清朝及清朝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並遺留下來的墓葬及相關設施。
2.罪責: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