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典化運動肇始於夏商周,最早確立於戰國秦漢,完善於隋唐,變革於明清。由於當時社會條件的限制,特別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壹家壹戶的個體生產方式的影響,當時的法典只能是法律的組合和法律的並存,而不可能產生獨立的部門法。但是,人們仍然可以從法典化運動中看到其自身發展的規律。從法典的體例來看,從雜亂無章到系統化,從復雜到簡明扼要,從總則到總則調整到條文開頭,顯示了立法技術的提高和司法經驗的豐富和積累。從法典的內容來看,它已經從單純的刑法調整發展到判例和刑法的調整,並采取各種手段調整社會內容和社會關系,反映了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日益完善的法典化進程。此外,從司法體制來看,中央司法機關由單壹機構實施法律,多個機構相互制約、相互配合,* * *配合法律的實施;地方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從行政長官到行政長官的批準權和報告權,具體案件由司法軍或法曹審理,反映了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適應法律的要求而不斷調整變化的歷史發展過程。這個過程是壹個漸進的過程,也是壹個逐漸文明的過程。尤其是唐代的三復五復和明清的會審制度,都說明在當時的條件下,由於社會文明的要求,統治者逐漸改變了漠視人的生命的態度,逐漸轉向肯定人的生命價值。因為這本書研究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不可能把古代的刑事訴訟法單獨出來,產生壹部獨立的刑事訴訟法。對於古代的研究,只能研究各種法律融合條件下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變遷過程。在中國古代,最初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分離導致了獄與訴的區分,這說明中國的先民已經意識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無論是在原則上還是在解決具體糾紛的方式上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歷代刑法典籍和法律中,凡是總則的相關內容都有,凡是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都有,比如監獄法、逮捕法、死刑的逮捕、監獄的判決,然後是刑法。我們可以看到它們的內容越來越豐富,解決的程序問題越來越集中。這也是壹個進步和文明的過程。但這種進步是封建專制時代的壹種進步,是量變的過程,與大工業生產方式下的部門立法進步並不相同,後者是前者質變的結果,是客觀發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