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滿5年的;
3.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