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動產權利登記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1,動物權利登記在下列情況下不生效: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無需交付或登記:物權變動不以法律行為為基礎,不以公示為基礎;但是,以這種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人再次處分該物權時,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不登記就不發生物權效力,比如繼承後轉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二、不動產物權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程序如下:
1、登記申請、未登記和繼承、遺贈、產權變更的房地產由當事人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公室申請登記;
2、提交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產權及來源等。;
3.接受。登記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產權信息進行核實,經實地檢查核實後,對不動產和土地附著物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