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處理員工試用期的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是,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有權解除被判處緩刑的職工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被判緩刑的國企員工,不壹定能繼續在原單位工作,而是有可能被辭退,具體按照單位內部制度執行。試用期人員是企業員工。根據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和行政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執行國務院《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若幹問題的批復》,試用期人員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不發生活補貼;壹般不能辭退,會給予壹至兩年緩刑的處分。試用期內停發工資,支付生活費。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辭退職工由廠長(經理)提出,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企業對試用期人員的處置壹般由企業自行決定,沒有相關文件。合同或章程有規定的,可以按規定辦。如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緩刑期間,緩刑監督官職務自然撤銷,不分類安排工作。補貼(資金)的40%作為生活費發放。停止發放除工作崗位保健津貼和產業改革保留的105元補貼以外的各類津貼補貼。對緩刑期間表現較差的,應當予以辭退;無明顯改正表現,不宜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可以解聘;試用期滿後,有良好悔改表現的,經上級機關批準,予以追回,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分配到下級以上單位工作,專業技術人員分配到下級以上單位工作。工資待遇原則按新設崗位(崗位)最低工資或新聘、新聘人員定期定級工資確定。對於工作時間較長的,可酌情將壹兩個崗位的工資等級定得高壹些。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經受過刑事處罰:不允許報考公務員,但是允許報考事業單位,但是政審有壹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衍生問題:
國企判緩刑開除公職?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處以緩刑的國企職工壹般不會被國企開除,但會受到相應的處分。很多國企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來執行,廠房設備是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最基本要素。債務案件中,被執行人多為銀行等金融部門,申請執行的要求往往是以實物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