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請問,環境標準HJ和國家標準GB是強制性標準嗎?有什麽區別?

請問,環境標準HJ和國家標準GB是強制性標準嗎?有什麽區別?

環境標準HJ和國家標準GB不壹定是強制性標準。

不同的定義:

1、環境標準(environmental standards)是為了防止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民健康,規定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壹的各種技術規範和要求。

2.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不同的特點:

環境標準:

1,對某些環境因素的統壹的、法定的、技術性的規定。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中最重要的工具之壹。環境標準用於規定環境保護的技術工作,評估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效果。

2.環境標準是根據嚴格的科學方法和程序制定的。環境標準的制定還應參考國家和地區在壹定時期的自然環境特征、科技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3.環境標準過於嚴格,不切實際,會限制社會經濟發展;過於寬松,又達不到環保的基本要求,造成人體傷害和生態破壞。環境標準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環境規劃、環境管理、環境評價和城市建設的依據。

國家標準:

1.參與起草和修訂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制定和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國家標準化管理法規,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協調和指導行業和地方標準化工作;負責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

2、負責制定國家標準化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和編制國家標準(包括國家標準樣品)的制修訂計劃。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3、負責組織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負責國家標準的統壹審查、批準、編號和發布。統壹管理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和標準研究標準化專項經費。管理和指導標準化科技工作及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不同範圍:

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根據角度和層次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其制定應充分體現科學性和現實性的統壹,以保護良好的環境質量狀況,促進國民經濟和科技的發展。

國標:堅持國際化原則,提升中國綜合競爭力。遵循世貿組織規則,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加大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力度,努力實現從“國際標準本土化”到“國家標準國際化”的轉變,全面提升我國的綜合競爭力。

擴展數據:

國家標準:

1,強制性條文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

2.推薦性國家標準是指在生產、檢驗和使用中,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自願采用的國家標準。但是,推薦的國家標準壹旦被接受和采用,或者當事人同意納入經濟合同,就成為各方必須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

環境標準:

1,為了防止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民健康,規定了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具體而言,環境標準是國家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生態良性循環和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

2、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在綜合考慮國家自然環境特點、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規定環境中汙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汙染源排放汙染物的數量、濃度、時間和速度、監測方法,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環境標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家標準

  • 上一篇:企業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咨詢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
  • 下一篇:日本的主要法律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