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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咨詢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

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壹般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合同也沒有蓋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承包、分包和轉包。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合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合同法律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是指各種名稱的協議、合同、契約、文件、確認書等文件。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產權轉讓契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的產權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和分割的契據。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企業會計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錄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賬簿。

第七條稅目稅率表中記錄資金的賬冊,是指包含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賬賬冊,或記錄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專門賬冊。

其他賬簿是指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賬簿。

第八條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申請資金入賬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較已申請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按規定申請。

第九條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照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稅務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不貼或者少貼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稅收票證外,並可處以應補貼稅收票證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復使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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