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不是政府官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設立公司,但如果是黨員領導幹部(壹般是處級以上),就不允許;國企員工不能從事與企業相關的業務,避免不正當競爭;在職員工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所開公司與其任職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屬於違法行為;國企員工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要避免動用企業資源,必須獲得所在企業的同意。
國有企業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規定:
1.工作相關性:國企員工能否在公司持股,通常取決於其工作性質,是否與國企業務存在直接競爭;
2.法律法規:需要遵守《公務員法》、《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限制公職人員從業的法律法規;
3.國企條例:國企內部可能有具體規定,明確員工持股的條件、比例、申報程序;
4.披露義務:員工可能需要向所在國企申報,以避免利益沖突;
5.審批程序:某些情況下,員工在公司持股需經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綜上所述,國企員工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黨員領導幹部除外;不能經營與企業有關聯的業務,以避免不正當競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屬於高級管理人員的在職人員設立與其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屬於違法行為;國企員工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要避免動用企業資源,要經過所在企業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