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流程:起草、聽證、公示、審議、審批。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並監督實施的意見》。
1.國土空間規劃: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審定後發布。
二、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國務院批準。
三。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四、其他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六、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審查要點包括: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目標;下達了國土空間開發強度、建設用地規模、生態保護紅線控制面積、自然岸線保有率、耕地數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等指標分解;主體功能區劃分,統籌落實城市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城市群、都市圈等區域協調重點地區的城鎮體系布局、空間結構;生態屏障、生態廊道和生態系統保護格局,重大基礎設施網絡布局,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要求;體現地方特色的自然保護區制度和歷史文化保護制度;鄉村空間布局,推進鄉村振興的原則和要求;確保計劃實施的政策和措施;城市和縣城規劃的指導性和約束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