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合作海域和面積,決定合作方式,劃分合作區塊;根據國家長期經濟計劃,制定與外國企業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計劃;制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政策,批準海洋油(氣)田的總體開發方案。”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並將該條中的“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三。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並將該條中的“石油工業部或者石油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石油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外國合同者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其他外匯事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外匯管理規定。”5.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石油合同可以約定石油作業所需人員,作業者可以優先聘用中國公民。”6.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並將該條中的“外國合同者正在執行石油合同”修改為“外國合同者在執行石油合同過程中從事開發生產作業”。7.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並將該條中的“外國合同者從事實施石油合同的開發和生產作業”修改為“外國合同者從事實施石油合同的開發和生產作業”。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石油工業部頒布的石油資源開采條例”修改為“國家石油資源開采條例”。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並將該條中的“外國合同者從事石油合同的執行”修改為“外國合同者從事石油合同的開發和生產作業”。10.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設計公司在競爭條件下優先承包上述總體設計和工程設計”。十壹、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條。12.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並將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石油工業部制定的《信息管理規定》分別修改為“為執行石油合同取得的”和“國家有關規定”。十三、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並將這兩條中的“石油工業部”修改為“國務院指定的部門”。14.第二十六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國家對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和收入不征稅。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合作開采中外國企業應得的部分或者全部石油,並給予相應的補償。”15.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石油作業的,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石油作業。由此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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