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條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安全處置的原則。《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壹是完善工作機制。《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的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行業監管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協調工作。國務院建立了治理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是加強預防和監測。《條例》強調預防為主的原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作用,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行業自律、舉報獎勵等各項制度,紮實做好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和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實現非法集資少發生、早發現,從源頭上降低非法集資風險。
三是加強行政處置。《條例》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進行調查認定,明確調查處置手段和強制措施,嚴格規定非法集資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資金返還以及集資參與人應當承擔的後果。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非法集資者、非法集資者應當向集資參與人償還集資款;參與非法集資遭受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條例》規定了非法集資者、非法集資者、其他相關市場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