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國有土地著作權轉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所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
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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