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2023年春節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贛州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為弘揚傳統文化,回應群眾呼聲,濃厚節日氛圍, 我區黨工委、管委會決定,現將我區春節、元宵節期間限制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出院時間
2023年6月265438日23:00+10月265438+10月22日—10月22日00:30;2023年2月5日20:00-21:00,其他時間禁止出發。
第二,放電區域
在張江左岸的濱江公園。其他區域不允許排放。
三。相關要求
燃放區域限於燃放正規合格的煙花爆竹,禁止燃放鞭炮、燈籠;
不要向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橋梁、樹木等投射或投擲點燃的煙花。;
不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安排;
不得以其他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煙花燃放後,請自覺帶走垃圾;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或者運輸煙花爆竹;
燃放人員必須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隨意或擅自燃放煙花爆竹。
四。相關法律責任
《贛州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繼續燃放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贛州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煙花晚會等大型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至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贛州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請自覺遵守本通告的有關規定,積極舉報非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違反禁燒禁放規定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處罰;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電話:110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65438+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