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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哪個舉證責任更重?

在舉證方面,無過錯責任重。因為過錯責任只要妳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用承擔責任。在無過錯責任中,行為人可能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過錯責任不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而是對受害人的補償。補償功能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至於為什麽會發生這種損害,“是現代社會必要的經濟活動,根本不存在違法性”。因此不能起到防止違法行為的作用,過錯推定仍然是基於過錯責任原則,但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所以過錯推定仍然具有壹般民事責任的教育和懲罰性質。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理念是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在侵權領域,無過錯責任往往與保險制度掛鉤,損害的分配通過保險制度社會化,而過錯推定,由於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由於加害人未盡義務,應當賠償受害人,而不是通過保險制度分配損失。無過錯責任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壹旦發生損害,應當承擔責任。免責沒有理由,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有免責的機會,所以不是純粹的歸責方法。無過錯責任並不要求雙方證明是否存在過錯,但只要存在因果關系,法官在適用該責任時就缺乏靈活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賦予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加害人進行舉證和反駁,單方面提出免責理由,這有利於法理和實踐相結合的不斷發展,這也歸結到兩者的性質,壹是必須分配損失,二是仍然基於過錯賠償原則。受害人的過錯是否可以免除兩種責任;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體現在具體應用過程中的不同。當然,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融合互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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