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過失引起火災的立案標準
刑法上沒有過失放火罪的罪名,但應該是放火罪。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居民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6.犯走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火的無知,其實是火之罪。很明顯,這是過失犯罪。如果是故意設置的,應該構成放火罪,屬於故意犯罪。根據我國的規定,故意犯罪的處罰比過失犯罪的處罰重。犯走火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