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中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表和離婚證;
(8)發放離婚證。發放離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及其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壹欄親自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被註銷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
5.分別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應向當事人出具不予離婚登記通知書,並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