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傷害和破壞的行為。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要求對被虐待者進行處理;(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破壞身心健康的;(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要求對被虐待者進行處理;(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破壞身心健康的;(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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