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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後,非主要贍養人依法享有的壹項權利。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孩子和父母之間的正常接觸和交流,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的行使應遵循法律並尊重兒童的意願。

壹、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以及探視權的方式、時間和終止條件。

二、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可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每周或每月探視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做出判決。在行使探視權時,要註意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避免給孩子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傷害。

三。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這通常發生在訪問期間有虐待、暴力或其他有害行為時。中止原因消失後,非主要養父母糾正錯誤行為或者情況好轉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其探視權。

第四,尊重孩子的意願

在行使探視權時,應尊重兒童的意願。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認知能力的提高,對於探視權的行使可能會有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因此,在協商和確定探視方式時,應充分考慮兒童的意見和需求,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總而言之:

子女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後,非主要撫養人享有的壹項權利,旨在保障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正常聯系和溝通。在行使探視權時,應遵守法律,尊重孩子的意願,註意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當探視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8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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