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行使應遵循法律並尊重兒童的意願。
壹、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以及探視權的方式、時間和終止條件。
二、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可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每周或每月探視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做出判決。在行使探視權時,要註意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避免給孩子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傷害。
三。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這通常發生在訪問期間有虐待、暴力或其他有害行為時。中止原因消失後,非主要養父母糾正錯誤行為或者情況好轉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其探視權。
第四,尊重孩子的意願
在行使探視權時,應尊重兒童的意願。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認知能力的提高,對於探視權的行使可能會有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因此,在協商和確定探視方式時,應充分考慮兒童的意見和需求,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總而言之:
子女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後,非主要撫養人享有的壹項權利,旨在保障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正常聯系和溝通。在行使探視權時,應遵守法律,尊重孩子的意願,註意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當探視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8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