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姻介紹所是為國內情侶提供理想伴侶信息的服務場所,必須堅持服務第壹的宗旨。
第二,民政部門是婚姻管理的法定行政部門。婚姻介紹機構的設立必須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當地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擁有省民政廳核發的《婚姻介紹經營許可證》,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合法經營。未經省民政廳批準,不得設立婚姻介紹機構。
三、婚姻介紹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婚姻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管理以及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四、婚姻介紹所必須具備以下工作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相應的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
2、有三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3、有三名以上專業人員,有明確的法定代表人;
4.有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的明確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5.財務有專門的賬戶管理。
五、民政部門對轄區內的婚姻介紹機構實行平時抽查和年檢制度,省級民政部門對轄區內的婚姻介紹機構實行三年更換壹次《婚姻介紹機構經營許可證》制度。對於不合格的婚姻介紹機構,民政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婚姻介紹機構經營許可證》取消其婚姻介紹資格。
6.婚姻介紹機構的營業執照由江蘇省民政廳統壹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偽造,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婚姻介紹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繳納證照費和管理費。
江蘇省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補充規定
壹、凡擬設立婚姻介紹機構的,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將填寫的《江蘇省婚姻介紹機構申請登記審批表》和驗資證明報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逐級上報省民政廳審批,經批準後憑《江蘇省婚姻介紹機構營業執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方可營業。
二、本著提高質量、控制數量的原則,原則上每個縣(市)、區只設壹家婚姻介紹所,省轄市可有1-2為轄區內群眾服務,介紹所可不設分支機構。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取締本轄區內無證婚姻介紹機構。
三、婚姻介紹所收費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要公開服務項目,要向征婚者開具正式發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紹機構更換辦公室和法定代表人應報縣、市民政部門批準,並報省民政廳備案。經批準的代理機構應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開始營業;開業滿3年的要換證,否則取消資格。結婚證不可轉讓。
五、不得利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做出虛假言行。禁止搞虛假相親,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婚姻介紹,以婚姻介紹為名拐賣婦女。
六、征婚者必須無配偶,申請時應出具本人戶口和身份證,如實填寫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經濟情況。對征婚人情況的介紹,壹定要認真審核,材料檔案要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強防範意識,防止任何人利用婚姻從事違法活動。
七、根據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規定,對年檢不合格的介紹機構,民政部門可限期整改、處罰直至吊銷。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八、婚姻介紹機構要認真學習和積極宣傳婚姻法律法規,提高服務水平,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婚姻介紹所應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