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壹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壹個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之內的壹切海域”。公海自由被視為公海制度的法律基礎。1958《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1。沿海國家和無海岸國家的航行自由;2.捕魚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飛行自由。”這就是傳統的“四大自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兩項自由,即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和科學研究的自由。
雖然公海上有很多自由,但公海絕不是沒有法律的自由狀態。《公海公約》規定,“各國在行使這些自由和國際法壹般原則所承認的其他自由時,應合理照顧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規定,“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在行使公海自由時應適當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公海管轄權不是指對公海本身的管轄權,而是指對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轄權,可分為船旗國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船旗國管轄權是指每個國家對在其境內註冊並取得該國國籍的船舶,以及船上所有的人和物以及發生的事情所行使的管轄權。普遍管轄權是指所有國家對危害人類利益的國際犯罪和公海上的壹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國家在公海的這種管轄權壹般由軍艦或授權的國家公務船行使。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8條規定,公海只能用於和平目的。《公約》沒有進壹步解釋“和平目的”的含義。壹般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不排除公海上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軍事用途。這壹觀點已反映在聯合國秘書長65438至0985所作的壹份報告中。報告還指出,在行使集體自衛權時,關心集體安全的國家顯然可以在國際法規定的限制下,在公海上使用武力,以保護集體軍事力量、公務船只和飛機。
實踐上,海灣戰爭後,經安理會授權,使用軍艦執行經濟封鎖任務;目前,經安理會授權,已有多國海軍齊聚亞丁灣、索馬裏海域執行護航任務。當發現可疑船只時,軍艦可以行使登船權進入船內進行檢查。其法律程序包括:
使用視聽信號命令嫌疑船舶懸掛國旗,並在可視範圍內停船接受檢查;
嫌疑船舶拒不停車的,可以鳴槍示警;
如果鳴槍示警後不攔船,可以在船前持槍攔截,甚至動武;
嫌疑船停穩後,軍艦可派壹艘小艇在軍官指揮下接近船只並登船檢查;
有條件的,也可以責令被檢查船舶的船長攜帶船舶證件到軍艦上接受檢查;
檢查船上的文件。如有疑問,可在船上進行進壹步檢查,但檢查應盡可能仔細。
當然,軍艦在使用武力打擊海盜時,也要遵循國際法規定的適度和人道主義原則,盡量以最小的代價制止海盜行為。
同時也要註意保護海洋環境,特別是護航油輪等容易汙染海洋環境的船舶時,要註意避免有毒、放射性、可燃物品的泄漏。
眾所周知,國家公務員考試主要分為幾大系統進行招錄,不同系統和部門的面試形式和側重點都不壹樣。那麽,2023國考面試的職位有什麽區別呢?接下來,高頓公考邊肖將為您介紹證監會的面試情況。
壹、面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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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試時間和提問量
面試題數全天壹套題,每套5題。